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奥凯电缆流入西安地铁的“关键人”之一李强利一审获刑两年。12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李强利案的一审判决书。
后经王志伟公关,西安地铁三号线安装装修项目8个标段的施工单位,采购了共计四千余万元不合格的奥凯电缆。王志伟称,李强利提供的信息对其成为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供应商起到了促进作用。而李强利先后收受的财物为3.2万元,其中包括1.2万元购物卡和2万元现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强利担任西安地铁公司合同预决算处电气专业工程师、机电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获取西安地铁建设项目信息并多次提供给王志伟,先后11次收受王志伟及其委派人员赵某刚、王某吉送的陕西军人服务社和麦德龙购物卡13张共计一万二千元。
2010年12月左右,李强利在担任西安地铁公司合同预决算处电气专业工程师期间,利用其从事西安地铁二号线供电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王志伟人民币一万元,通过西安市地铁二号线新行政中心地下通道施工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计量员王红斌协调,使得王志伟代理的长江高科电缆该项目经理部采购。
2011年12月左右,李强利利用其从事西安市地铁二号线供电系统工程项目结算的职务便利,收受王志伟人民币一万元,为王志伟代理的长江高科电缆采购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供电系统工程项目经理部加快了结算调差工作进度,使得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顺利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供电系统工程项目经理部获得其材料调差费用。
李强利供述称,其违反公司规定,向王志伟提供地铁三号线安装装修中标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给王志伟销售电缆提供了便利。依据地铁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的规定,这些信息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2017年3月13日,李强利从网上得知地铁三号线使用了不合格电缆,后来经过了解,国家抽检五批次的电缆都不合格,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李强利认为,陕西奥凯电缆公司、使用奥凯电缆的各标段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西安地铁公司工程一处的相关人员、西安地铁公司安全质量监督处的工作人员、地铁三号线的分管领导、以及给陕西奥凯电缆公司提供了便利的相关人员包括他自己都有责任。
2017年3月28日,西安纪委宣布12人在奥凯电缆问题上涉嫌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其中包括李强利。
检方指控,2014年以来,李强利利用其担任合同预决算处电气专业工程师、机电部部长从事地铁安装装修项目合同谈判、合同准备、计量支付的职责便利,多次违反《西安地铁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多次擅自向王志伟提供相关信息。
其中,李强利于2012年上半年向王志伟提供西安地铁一号线安装装修项目中标单位信息,于2014年上半年向王志伟提供西安地铁三号线供电项目招标单位的名称相关信息,于2014年下半年向王志伟提供西安地铁三号线机电安装装修中标单位信息。
王志伟拿到西安地铁三号线安装装修项目中标单位、标段、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后,对各项目部进行了联系公关,使陕西奥凯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4月份举行的西安地铁三号线乙供关键材料审查会上被确定为电缆供应商之一。
之后,西安地铁三号线安装装修项目9个标段其中的8个标段施工单位,全部或部分采购了总计价值四千余万元的由陕西奥凯电缆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电缆,造成了公共财产巨额损失,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李强利的辩护人认为,李强利没有滥用职权行为主观方面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故犯”。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他本人没有认知。其只是违反了地铁公司的内部规定向他人提供的中标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只是给对方节约了成本,提供了便捷,并不必然导致中标单位会使用奥凯电缆,其显然只是哲学意义上的一种普遍联系关系而已,与滥用职权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合同等书证,查实了检方指控的内容。其中,王志伟的证言显示,李强利提供的信息都西安地铁公司的内部工作信息,对外都是保密的,是不能正常获知的,李强利提供的信息对其成为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供应商起到了促进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强利在审理中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其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责,向他人泄露应当严格保密的地铁安装装修项目的相关资料,致使陕西奥凯电缆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电缆用于地铁项目建设,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特征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10月29日,西安临潼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强利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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